一、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以下信访事宜:
- 对辖区内保险监督管理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的信访事项;
- 反映派出机构处级以下保险监管工作人员违法、违规和失职、渎职行为的信访事项;
- 反映辖区内地市级及其以下保险分支机构、区域性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信访事项,涉及到违反保险监管法规行为的,由派出机构查处,其他问题转有关单位处理;
- 反映辖区内保险分支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经营业务中的违法、违规行为的信访事项;
- 反映辖区内非法设立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、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信访事项
- 反映辖区内保险分支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、保险从业人员侵害头保人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信访事项,派出机构可以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进行处理;
- 保监会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。
——摘自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》第十五条
二、因保险合同争议而引起的保险人与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纠纷,以及保险人与中介人之间的纠纷,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督促双方协商解决,也可以转保险行业协会予以协调处理,或者通知信访人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。
——摘自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》第九条
三、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进入行政复议、仲裁或者诉讼程序,或有关政府机构已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做出最终处理意见的,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。
——摘自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》第十条
四、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,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,情况复杂的,可以适当延长。
——摘自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》第二十一条
五、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对(有关单位的信访)处理决定,应当遵守执行。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除依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外,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复查。
——摘自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》第二十五条
六、对擅闯信访工作场所,携带危险品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,以及患有传染病、精神病的信访人,有可能影响工作秩序的,由保卫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——摘自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》第三十条
七、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,信访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,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;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——摘自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》第九条
八、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、建议和要求的,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。走访不得围堵、冲击国家机关,不得拦截公务车辆。
——摘自《国务院信访条例》第十一条
九、多人反映共同意见、建议和要求的,一般应当采用书信、电话等形式提出;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,应当推选代表提出,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。
——摘自《国务院信访条例》第十二条
十、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人。
——摘自《国务院信访条例》第十三条